天津-2025-03-2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津丽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东丽区英语听说标准化考场考点及模考系统提升项目二(专用电脑、监考终端电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意是界(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号*****
被投诉人*:天津市东丽区教师发展中心(天津市东丽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以下或称“采购人”)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号
被投诉人*:天津市东丽区财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东丽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或称“代理机构”)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首先,招标评分标准的设定,应该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进行。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考考试时噪音不高于****即为合格。本次要求的≤***,明显低于标准要求,属于不合理,并且市场上主流品牌仅“宏碁”品牌满足,明显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明显存在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其次,产品通过电磁辐射*级试验,要求提供低于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严重缺乏合理性,没有明确的必要性和科学依据。并且市场上主流品牌仅“宏碁”品牌满足,明显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明显存在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如果该条要求合理且有其他品牌满足,请出具合理性调研的报告和满足的证据。再次,要求产品通过有关人体辐射的电磁测量方法,低频磁场辐射值不高于*.**%缺乏明确的科学依据和广泛认可的标准支撑,属于不合理要求。并且市场上主流品牌仅“宏碁”品牌满足,明显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明显存在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如果该条要求合理且有其他品牌满足,请出具合理性调研的报告和满足的证据。
投诉事项二: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要求支持“音频、通讯、视频、人机交互打印机设备、大容量存储设备、数据控制设备等不少于七种***设备”与考试场景关联性不足,实际考试中仅需存储设备管控,其余功能属于不合理需求,并且市场上主流品牌仅“宏碁”品牌满足,明显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明显存在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诉事项三: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我方提出的质疑内容是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条特殊孔位及接口:≥*个串口。包括考试专用电脑和监考终端产品,答复仅提出监考终端需要串口为实际需要,也就证明考试专用电脑的串口需求属于伪置求,属于不严谨、不合理需求。虽然不是实质性参数,但是市场上主流品牌仅“宏碁”品牌满足,该要求明显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明显存在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诉事项四: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抗菌报告需由特定机构出具,部分中小品牌可能无法提供,变相排除潜在供应商。*. 未提供科学证据证明抗菌功能对考试场景的必要性,涉嫌以“健康”名义设置非实质性门槛。*.如果该条要求合理具有其他品牌满足,请出具要求合理性调研的报告和满足的证据。
投诉事项五: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抗菌报告需由特定机构出具,部分中小品牌可能无法提供,变相排除潜在供应商。*.未提供科学证据证明抗菌功能对考试场景的必要性,涉嫌以“健康”名义设置非实质性门槛。*.如果该条要求合理且有基他品牌满足,请出具要求合理性调研的报告和满足的证据。
投诉事项六: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设置“<60m*550mm*330mm”< span>的严苛尺寸超出标准范围,属于严重不合理需求,从未见过用***来要求机箱尺寸的,没有明确那个数值为高、长、宽,并且用*和**来进行单位设定,容易误导供应商,缺乏教室空间布局的量化依据。60m*550mm*330mm”<>
投诉事项七: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强制同品牌设备违反《需求标准》中“鼓励多品牌竞争”的导向,且通用协议(如***/**)已能实现互联,无技术必要性。*.****≥***万小时远超行业平均水平,构成超高标准排斥竞争者。*.市场上主流品牌仅“宏碁”品牌满足,该要求明显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明显存在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如果该条要求合理且有其他品牌满足,请出具合理性调研的报告和满足的证据。
(二)审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以天津市东丽区教师发展中心(天津市东丽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为采购人,委托天津市东丽区财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东丽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分别于****年*月**日、*月**日、*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年*月*日发布终止公告。
经审查,投诉事项一至六成立;投诉事项七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一至六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七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