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五标段)二包(二次))
2025-03-26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五标段)二包(二次))
酒泉/甘肃-2025-03-2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五标段)二包(二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

投诉人:甘肃鑫诺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九龙江街****号*号楼****

被投诉人*:甘肃方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号楼(圣富家园)******号

被投诉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风电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三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号(鑫隆国际商贸中心*号楼***号)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鑫诺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五标段)二包(二次)”(编号:****************号)的投诉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具有胎儿生长指标自动测量功能,包括胎儿双顶径、枕额径、头围、腹围、股骨长、肱骨长等功能。中标产品飞利浦**** **不满足该技术参数要求,且该技术参数为“★”项参数,按照评标办法要求:“招标文件标注的“★”的条款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条款不响应的,将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应予以废标处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的答复材料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中标设备制造商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盖章的证明材料等,中标产品飞利浦**** **具有胎儿生长指标自动测量功能,包括胎儿双顶径、枕额径、头围、腹围、股骨长、肱骨长等功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质疑供应商无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其提供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材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 ▲具有自动 ** 测量技术。”此项参数为“**公司”超声*******系列产品软件命名方式,且中标产品飞利浦**** **不具备此功能。因予以进行扣分处理。

经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测量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全身偏妇产)的常用功能,并非某一特定产品的特有功能。中标供应商甘肃三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飞利浦**** **具备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自动**测量功能,但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该项技术参数前后表述不一致。采购人、代理公司在处理投诉人质疑期间,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评分进行了复核评估,因成交结果已公告,为保证评审公平公正,不宜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澄清,以最严标准不满足技术参数进行了扣分,扣分后评标结果不变。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标文件虽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不影响评标结果,该采购项目继续进行。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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