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犍财政罚〔2025〕6号)
2025-03-26
四川/成都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犍财政罚〔2025〕6号)
成都/四川-2025-03-26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犍财政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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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一诺盛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

法定代表人:刘菊香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成都一诺盛辉贸易有限公司投标的中省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芭沟镇菜子坝村)(采购项目编号:*****************)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三、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阶次适用条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元(大写柒拾肆元整,按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犍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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