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龙江-2025-03-25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
肇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保洁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芜湖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投诉人:肇东市第一医院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康乐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运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口星光耀办公楼二期*座**层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分区街
四、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肇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芜湖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曾庆利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黑龙江省运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口星光耀办公楼二期*座**层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肇东市第一医院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康乐街***号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分区街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保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单位在收到投诉单位的质疑函后,没有按投诉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认真核实,并公平处理问题,单方面仅凭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该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与投标文件相符事实为依据,驳回我方诉求。 ****年**月**日网上中标公示,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公示该公司从业人员***人(据官网查询,****年度从业人员也是***人,一年多来,从业人员丝毫没增没减,也涉嫌造假,需核实),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详见附件官网公示截图)。经官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年**月**日,庆安县人民法院庆安县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公示,该单位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详见附件官网截图)。 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两次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同年,填报的数字应该相同才对,而且上下相差时间不足**天,准确的讲两次填报相差的时间只有**天,庆安县人民法院庆安县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显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报时间为****年**月**日,该项目本次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时间为****年**月**日,短短的**天时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分别减少了****万元和***万元,填报的数字相差甚远,明显是在提供虚假材料,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又依据《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在短暂的时间里营业收入下滑巨大,还涉嫌故意隐瞒收入,我司申请贵局下函到相关税务部门认真核查。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被投诉单位注册所在地绥化市北林区商务局证明,供应商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满足本项目要求。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肇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东市财政局 ****年*月**日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肇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肇东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