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甘肃-2025-03-25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项目编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定西市安定区唐声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交通路***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定西市安定区唐声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参与的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项目编号:*****************)第九包,上传的投标文件与通渭智诚职业培训学校的机器码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情形。以上事实以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告知函》、开评标系统记录、提交的陈述申辩情况材料及相关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鉴于定西市安定区唐声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定西市安定区唐声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元*‰计***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定西市安定区唐声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对定西市安定区唐声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元*‰计***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李国钊,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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