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2025-03-25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南昌清北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街道龙光东大道***号
授权代表:朱晓江
被投诉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仙林学校初中部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号
被投诉人*: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号紫东国际创意园***栋*楼
投诉人南昌清北图书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年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消险改造及园林式学校创建工程(校园文化布置及园林小品等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提出投诉:******;上述方案内容未量化细化评审因素,评审专家完全可以按照主观意识进行打分: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全面******;、哪家属于******;缺陷******;,从而给出相应的分数。******;
(二)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年**月**日,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年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消险改造及园林式学校创建工程(校园文化布置及园林小品等采购)招标公告,南昌清北图书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交《质疑函》,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年**月**日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核实情况,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南昌清北图书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年**月**日投诉至本机关。我机关审核后,认为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条件和要求,于**月**日正式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年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消险改造及园林式学校创建工程(校园文化布置及园林小品等采购)(项目编号:***************************)的评审因数,其评审规则中分为客观评审因素和主观评审因素,投诉人所反映的均为主观评审因素。经本机关核实,所涉及的评审分值已全部量化,没有分值区间。主观评审因素不同于客观评审因素,其细化难度较大,但本项目中已将主观评审因素尽可能的设置了评审标准,最大程度限制了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并非简单的以******;优、良、中、差******;为评审标准。
综上,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