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罚决[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3-25
2025-03-25
河北/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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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财罚决[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3-25
秦皇岛/河北-2025-03-25 00:00:00

山财罚决〔****〕*号

山海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秦皇岛锦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东六条五号**

法定代表人:冯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双盲”评审专项审计调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及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情况表,本机关据此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年*月*日你公司在参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总体城市设计(*包)项目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相关供应商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申通行为。”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向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你公司及秦皇岛世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秦皇岛灏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你公司在收到《山海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财采处罚告〔****〕*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要求。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且该项目未实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处以涉案项目采购预算**.*万元*‰的罚款人民币五仟四佰叁拾元整(¥:****.**元)。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山海关区财政局罚款账户(收款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山海关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山海关区财政局

****年*月**日

山海关区财政局办公室 ****年*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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