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建-2025-03-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座*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朗泰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弄**号*幢***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物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上海朗泰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评分项*商务项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投诉事项*:上海朗泰公司本次采购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虚假声明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上海朗泰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实达物业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向实达物业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实达物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实达物业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实达物业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上海朗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商务项“*.类似业绩”“*.履约经验”及“*.满意度评价”提供了**个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满意度证明文件及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作为证明材料。根据上述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向本机关的复函情况,可以确认上海朗泰公司针对上述商务项所提供的“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保洁、运送、工程、导医等服务”“益阳市中心医院物业管理项目”“徐州市儿童医院保洁及运送服务”“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物业服务”、陕西省肿瘤医院采购的“****年物业服务项目”“岳阳市人民医院购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个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上海朗泰公司所提供的其余*个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上海朗泰公司亦自认其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所提供的项目业绩做了部分内容或服务范围的局部修改”。因此,上海朗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上述商务项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服务满意度证明文件及验收/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上海朗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该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上述数据与上海市奉贤区经委会复函确认的上海朗泰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等数据基本一致。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明确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第(十四)项“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奉贤区经委会复函确认上海朗泰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上海朗泰公司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小型企业。因此,上海朗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与事实相符,实达物业公司“上海朗泰公司本次采购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虚假声明的情况”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上海朗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其中标无效。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次采购项目上海朗泰公司中标无效。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对上海朗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