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浙江-2025-03-2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宁波恒盾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辐射防护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恒盾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洪溪工业园区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金华市中心医院向我局书面报告,反映当事人在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辐射防护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号)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我局成立检查组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中标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辐射防护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电子标),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年*月**日,当事人原办公室主任应某某发现硫酸钡砂检测数据不合格后,为符合本项目招标条件要求,把佛山陶瓷研究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硫酸钡含量为**.**(%)、密度*.**(*/**³)的电子版报告数据修改为硫酸钡含量**.**(%)、密度*.**(*/**³),并进行了彩色打印放于办公桌上。当事人负责投标文件制作的工作人员杨某某,从原办公室主任应某某的办公桌上取得修改过数据的彩色纸质硫酸钡砂检测报告后,未进行核实即编制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辐射防护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于****年*月**日**:**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证据材料具体有:财政检查签证单*份,协助调查函*份、回复函*份,当事人公司法人王某某、原办公室主任应某某、投标文件制作人杨某某的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各*份,共**份材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项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应依法惩处;鉴于供应商首次违法,且已认识相关错误,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获得过****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壹拾肆万元(**万元)。
(二)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联系人: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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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恒盾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