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青海-2025-03-21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名称: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社会化考场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东政采公招(服务)*******号
三、相关当事人:陕西慧建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海东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诉人:陕西慧建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火车西站街道铁道南小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赵鑫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朝阳大道**号
联系人:代海林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海东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南凉路*号朝阳山片区
联系人:祝玉英
联系电话:************
四、基本情况
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社会化考场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东政采公招(服务)*******号)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陕西慧建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函,被投诉人海东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作了质疑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同年*月**日向我机关进行投诉,我机关正式受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及时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查。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和项目要求及参数等多处设置违背项目实际需求与公平原则,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陕西慧建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疑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也未对采购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六、调查情况
通过调查:
投诉事项*:
(一)关于对采购文件条款设置的投诉内容
(*)“距平安镇主城区方圆*公里内”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针对具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针对项目的特殊性,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项目后期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设定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对待。本项目为满足海东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考场选址需兼顾覆盖范围与交通便利性,且在主城区*公里的范围内有较多场地可供选择,不存在设定条件进行排他的情形。《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中并没有针对项目拟选定区域范围的相关条款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此条款的设计系考场建设的具体位置要求,而非仅面向在主城区*公里范围内的公司进行招标,也即此条并非采购项目准入性条款。故此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其次,此条与“到达场地的便利性”条款存在重复给分的情形,“到达场地的便利性”属于对交通便利性的综合性考量,不存在重复给分。
(*)“协调相关部门开通公交线路,设立公交站点,以方便考生考试交通需求”。
采购人已针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提供其他便民交通服务”。故不存在为当地拥有独特资源,能轻松满足该条件的供应商而设置。
(*)关于场地规模条件条款的异议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关场地和设施建设需要符合我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场的相关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的具体建设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故关于采购文件中对小型科目二考场的场地规模条件条款不属于“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不属于不合理条件。
本项目采购文件仅对小型科目二考场提出了规模上的要求,而对大型考场未设定额外的规范。这是由于现有的大型车辆考试场地已经具备,无需另行建设,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大型车辆考试场地,中标后,该场地将交由中标方使用。
(*)关于人员资质、数量及考场车辆配备要求的异议
该部分标准设置系采购人根据历年考试需求而进行了设定。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特点,不能以最低人员配置标准投入到项目运营之中,故采购人对项目人员和相关证件进行合理配置,采购文件的编制需要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过程中的种种因素与风险,相关人员配置要求没有过分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条款。
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关于人数和车辆的要求系基于平安区机动车驾驶人历年考试人数和考试实际情况而制定,不存在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对投诉人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阻止。
故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基于以上规定,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承担投诉内容存在的初步证明责任,被投诉人则应当针对投诉内容,对采购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采购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本项目前期做了相关调查,于*月**日在数字财政系统里填写了采购需求编制,并上传了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的签字人员名单。
故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和第**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和*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