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拱政复[2024]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3-20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杭拱政复[2024]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州/浙江-2025-03-20 00:00:00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

文号

杭拱政复[****]***号

公布日期

**********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最高法院第**批第**号指导性案例对强调的释义,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排列顺序、字体、字号、大小、图形、文字说明,同一内容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着重标识突出,使消费者对所突出的配料或成分引起重视。突出的参照物是标签上任何内容包括所有法定内容或配料表里的其它配料成分。申请人购买的涉案商品多处强调奶酪食材,突出商品添加奶酪食材,亦引起消费者对该成份的注意,构成“特别强调”,应标示该成份在该商品中的含量。但被申请人却认定为“口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产品包装上多处标示强调“浓香玉米与浓郁奶酪”、“玉米新风味、奶酪更般配”,属于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奶酪玉米烙,但食品的成分配料并无奶酪,只是添加奶酪口味调味料,属于虚假宣传、标签虚假。

综上,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产品图片、购买凭证;*、履职申请;*、身份证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杭州某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农家玉米烙(奶酪糯玉米味)标注“高纤维”却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高膳食纤维要求,以及标注奶酪却没有奶酪成分,涉嫌违法。****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案涉食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年*月**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被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延长立案核查期限。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年*月*日将书面的《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情况如下:*.关于案涉食品外包装标注“高纤维”字样,被申请人认为,“高纤维”是指纤维含量高,一般指食物中含有的植物纤维比较多,植物纤维包括膳食纤维和其他纤维。案涉食品中添加了富含植物纤维的玉米粉、燕麦片等配料,因此标签上标注了“高纤维”。案涉食品并未标注“高膳食纤维”,也未对“膳食纤维”进行声称,故未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膳食纤维”的规定。*.关于案涉食品外包装标注“浓香玉米与浓郁奶酪双重浓厚美味”和“玉米新风味,奶酪更般配”等“奶酪”字样,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标注只是强调食品的口味,且产品名称中也标注了“奶酪玉米味”,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四十、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得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的规定,且配料表中已标注“奶酪糯玉米味调味粉”,不存在虚假标注。故被申请人认定案涉食品标注“高纤维”、“浓香玉米与浓郁奶酪双重浓厚美味”和“玉米新风味,奶酪更般配”等“奶酪”字样并不违法,被申请人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投诉单及相关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现场笔录,拟证明对案涉食品调查情况;*、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举报人主体情况;*、进货凭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明案涉食品来源情况;*、协助调查函、回复函和***邮寄信息截图,拟证明协助调查的情况;*、有关事项审批表,拟证明延长立案核查限期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拟证明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情况;*、***邮寄信息截图,拟证明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情况;**、全国*****平台截图,拟证明申请人恶意投诉举报的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年*月**日,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卢某举报,称在被举报人杭州某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农家玉米烙(奶酪糯玉米味)标注“高纤维”却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高膳食纤维要求,以及标注奶酪却没有奶酪成分。****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案涉食品生产厂家某市乐品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年*月**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被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延长立案核查期限。****年*月*日,被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成立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年*月*日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产品图片、购买凭证、履职申请、身份证、投诉单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协助调查函、回复函和***邮寄信息截图、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信息截图

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开展调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经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后查明,案涉食品并未标注“高膳食纤维”,也未对“膳食纤维”进行声称,未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膳食纤维”的规定。同时,案涉食品外包装标注“浓香玉米与浓郁奶酪双重浓厚美味”和“玉米新风味,奶酪更般配”等“奶酪”字样,该标注强调食品的口味,且产品名称中也标注了“奶酪玉米味”,且案涉食品配料表中已标注“奶酪糯玉米味调味粉”故被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成立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委托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年*月**日,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卢某举报。****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案涉食品生产厂家某市乐品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年*月**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被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延长立案核查期限。****年*月*日,被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成立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年*月*日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以上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委托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来函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材料、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