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拱政复[2024]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3-20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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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政复[2024]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州/浙江-2025-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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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

文号

杭拱政复[****]***号

公布日期

**********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

申请人:左某光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左某光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在美团***上的“某便利店(拱墅店)”购买卡式打火气体通用卡式喷火头一个(美团平台订单号:×),收到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既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以及中文标明的警示说明,同时也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而且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故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对违法行为介入调查,并申请举报奖励。****年*月**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其未答复申请人举报奖励情况,系遗漏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交易凭证、产品照片*、身份证;*、不予立案告知截图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便利店(拱墅店)”购买喷火枪,认为产品无中文标签,要求处理。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为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开设“某便利店(拱墅店)”,现场无被举报的同款产品,被举报人称已销售完毕。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向被举报人调取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外包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经初步核查,被举报人提供的同款产品实物照片外观与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基本一致,但包装贴有中文合格证,且存在标明厂名、厂址相关信息的产品标签。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标签不排除被人为撕去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的举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全国*****平台举报单,拟证明举报来源及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情况;*、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拟证明被举报人资质情况*、现场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现场调查情况;*、询问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的调查情况;*、被举报人提供的申请人购买订单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举报人购买商品的事实;*、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凭证、商品照片,拟证明产品进货来源及标签符合要求;*、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及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的情况;*、电话告知通话记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年*月*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美团店铺“某便利店(拱墅店)”购买喷火枪。*月*日,申请人以产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月**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月**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举报的同款产品。次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笔录,并向被举报人调取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外包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提供的同款产品实物照片外观与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基本一致,包装贴有中文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月**日,被申请人延长调查期限。*月**日,被申请人以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平台和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交易凭证、产品照片、身份证、不予立案告知截图、全国*****平台举报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被举报人提供的申请人购买订单截图、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凭证、商品照片、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及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告知通话记录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被举报的同款产品,但被举报人提供了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外包装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提供的同款产品实物照片外观与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基本一致,包装贴有中文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明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以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月**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月**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次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月**日,被申请人延长调查期限。*月**日,被申请人以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平台和电话告知申请人。以上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材料、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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