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2025-03-20 00:0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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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文号
杭拱政复[****]***号
公布日期
**********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号
申请人:蓝某明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蓝某明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在拼多多***上某官方旗舰店购买零食冻干鸡肉,到货后发现存在虚假宣传。该网店销售页面存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该店铺的宣传已经构成欺诈行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事,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涉案商品照片及付款截图;*、投诉举报截图;*、身份证。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蓝某明关于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对于投诉部分,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并于****年*月**日出具拒绝调解书。对于举报部分,****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当日通过电话、全国*****平台及短信形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决定。以上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接到举报后,对被投诉举报人所经营拼多多店铺“某官方旗舰店”中“某精选全家冻干宠物猫狗零食冻干鸡肉鸡胸肉营养充实增肥”的产品宣传页面进行调查,并提取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等材料。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在****年*月**日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冻干板冻鸡小胸粒”***千克,于*月起在拼多多店铺“某官方旗舰店”进行销售,并在产品页面宣传“「进口」的要安全”。被投诉举报人在购进“冻干板冻鸡小胸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被投诉举报人在产品页面宣传“「进口」的要安全”,意为“进入口中的产品,应该要安全”,表明了企业对经营产品的一种自我要求,并非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举报的违法行为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的举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来源及举报内容等;*、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明当事人资质情况;*、供货商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进货票据,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购进案涉产品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拒绝调解书,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平台短信告知记录、电话记录,拟证明告知情况。
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年*月**日,申请人在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官方旗舰店”购买冻干宠物猫狗零食冻干鸡肉鸡胸肉。****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案涉公司网店销售页面存在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违反相关法律。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销售页面进行调查,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等材料,并于****年*月**日对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问。经查,案涉产品系于****年*月**日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有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检测报告。****年*月**日,被申请人以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短信以及全国*****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货商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截图、*****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案涉产品有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称被举报人“「进口」的要安全”涉及虚假宣传,本机关认为,上述宣传系企业对其经营产品的自我要求,并非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程序方面。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年*月**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进行核查。****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年*月**日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材料、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