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黑龙江-2025-03-20 00:00:00
投诉处理信息公告****年第一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建设信号灯岗、测速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小区*******
被投诉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质疑函回复不满意;针对质疑人提的扬州市法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年**月**日发布的“关于交通灯产品型号调整的通知”,我单位有以下说明,第一、我公司认为此通知仅为厂家研发部门应检测机构要求内部发布的通知,并非针对销售市场发布,且“通知”内并未体现实施日期,也没有明确表明是否针对销售市场实施;
投诉事项*:设备有限公司网站的官网(*****://***.******.***/)产品中心发布的***** 红黄绿满盘***交通信号灯型号************型号塑壳、铝壳,也就是说型号 ************交通信号灯的塑壳、铝壳均为同一型号。我公司认为官网做为企业发布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公布信息真实、有效;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人提出的我公司所投信号灯产品法马型号 ************ 参数“压铸铝外壳”项不满足的质疑,我公司认为交通信号灯为常用交通设施,据了解此品牌参数型号全国使用量很大,并非高精尖设备,投标前我公司已与厂家及具备此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商谈确认,现已与厂家签订完采购合同,合同可以证明所投产品型号参数为“压铸铝外壳”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人提出的“第**项带倒计时动 态绿人人行信号灯,招标参数要求均为:压铸铝外壳,中标供应商所投的产品型号均为塑料壳产品。”我公司有现货产品,所投产品型号均为压铸铝外壳,如有需要随时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