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3-20
内蒙古/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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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尔多斯/内蒙古-2025-03-20 00:00:00

乌审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财函〔****〕**号

鄂尔多斯市聚圣昌佑农牧业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鄂尔多斯市聚圣昌佑农牧业有限公司参加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网围栏设施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活动中,经审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你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盛源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属于恶意串通投标行为,同时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依法向鄂尔多斯市聚圣昌佑农牧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财罚告〔****〕*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鄂尔多斯市聚圣昌佑农牧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鄂尔多斯市聚圣昌佑农牧业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作出:对鄂尔多斯市聚圣昌佑农牧业有限公司处以*****元的罚款。

鄂尔多斯市聚圣昌佑农牧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乌审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

乌审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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