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2025-03-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一)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权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糖朝汇大厦****室
被投诉人*: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
地址:建德市梅城镇梅城大道***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权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一)(编号:****************,标项三: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双立柱双板)+杭州))(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数字化医用* 射线摄影系统(双立柱双板)(东软医疗/************)。采购需求“平板探测器▲ *.*”“近台触控屏*.**”,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分别响应为“平板探测器数量* 块(无线平板探测器两块)”“球管外侧具有保护外壳保护球管,防止球管被直接碰撞,而且保证了整机外观的整体美感”,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沈检字〔****〕第***号)截图,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主张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全偏离”“虚假应标”,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无线平板探测器的传输速度较固定平板探测器较低,进而会影响临床的使用效果,但不足以认定无线平板探测器不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投诉人提供其他项目中同型号产品的实体照片,也不足以认定本项目中球管外侧无保护外壳。质疑处理阶段,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产品制造商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技术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对此进行了再次确认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此亦无异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也表示“......即满足招标参数*.*平板探测器数量*块(固定平板探测器一块、无线平板探测器一块),不存在虚假应标”“厂方提供的设备外观照片及整机型号铭牌,完全符合招标条款*.**球管外侧具有保护外壳保护球管”。且无其他充分证据表明,在本项目中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不真实或者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采购需求“近台触控屏*.*、*.*、*.*、*.*、*.*、*.*、*.*、*.**”中未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情况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前述采购需求均予以了响应,并在“偏离情况”一栏中注明“无偏离”,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主张“完全偏离”“虚假应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同型号产品在其他项目中技术参数与本项目中差异较大,以及其未查询到产品变更信息,但均不足以认定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响应不真实。质疑处理阶段,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产品制造商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技术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对此进行了再次确认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此亦无异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也表示“根据厂家提供的设备说明书上的具体信息均满足招标参数的要求”。且无其他充分证据表明,在本项目中浙江泰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不真实或者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一)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三)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德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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