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3-19
内蒙古/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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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尔多斯/内蒙古-2025-03-19 00:00:0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函字【****】***号

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泊尔江海子镇宗兑村垛子鸡沟河右支截潜流工程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未履行政府采购。*.未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采公告。*.采购方式不正确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我机关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与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日内上交整改报告。

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

东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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