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建-2025-03-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采购军供厨房炊事饮食机械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新区狮山立宽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号***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景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站东路**号烟草楼*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厦门凯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前进苏营一里**号一至四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高新区狮山立宽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立宽贸易商行)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省军用饮食供应站)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景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采购军供厨房炊事饮食机械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厦门凯旺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科谋取中标,应废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景业公司接受省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厦门凯旺公司,并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景业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立宽贸易商行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立宽贸易商行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厦门凯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饮食炊事机械*连续式打饭线(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属于中型企业”,经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确认,伊立浦集团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与厦门凯旺公司的声明结果一致。因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复函中未提供伊立浦集团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的具体数据,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投诉人主张的“厦门凯旺公司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与实际不符”。本次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使伊立浦集团公司相关数据确如投诉人主张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亿元,资产总额为*.**亿元”,亦不影响该公司企业所属类型的划分,不影响厦门凯旺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综上,不能据此直接判定厦门凯旺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厦门凯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饮食炊事机械*安装施工、辅助材料(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厦门凯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饮食炊事机械*辅助材料(电缆)(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结合该公司投诉答复说明内容,可明确“安装施工、辅助材料”的制造商为厦门凯旺公司,但“安装施工、辅助材料”中的“电缆”制造商为奔达康电缆公司而非厦门凯旺公司。经坪山监管局复函确认,***型号电缆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奔达康电缆公司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本机关核查厦门凯旺公司于案件调查阶段提供的四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证书获得企业的名称、证书有效期、产品名称和系列等内容均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查询结果一致。投诉人以“厦门凯旺公司没有获得电缆产品的***认证证书”便认为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科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