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21号)
2025-03-19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21号)
福州/福建-2025-03-19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州大学外语专业本科教学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跃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号二楼****号办公用房

被投诉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环球广场*区**层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智奇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号楼*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跃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跃渊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咨公司)组织的福州大学外语专业本科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结果公告中,中标公司名称:福建智奇达公司,中标金额为:*******.**元,评审总得分:**.**分。各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该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核算得分,总分不可能低于**分,致电招标公司得知,该公司总得分:**.*分,该公司得分情况偏差太多,专家评审与该公司自评分不一致的评审错误应予以修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闽咨公司接受福州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建智奇达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闽咨公司于****年*月**日收到福州大学转来的投诉人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福州跃渊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福州跃渊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福州跃渊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福州跃渊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材料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其中关于样机演示相关技术项“*.现场样机演示”“*.现场样机演示”和“*.现场样机演示”,福州跃渊公司针对上述技术项提供的“智慧录播主机”样机经该公司投标代表以及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确认网络接口为*路,与其投标文件响应的“智慧录播主机”实质性技术参数“*.*、★网络接口:*路”不一致,无论福州跃渊公司所提供样机是否能够演示上述技术项要求演示的功能,均无法证明其所投“智慧录播主机”满足上述技术项要求演示的功能。因此,评标委员会未给予该公司上述技术项的分数,并无不当。福州跃渊公司认为其针对“*.现场样机演示”和“*.现场样机演示”已“提供满足要求的现场演示,得*分”,与事实不符。福州跃渊公司据此主观判断其“总分不可能低于**分”并主张“评审错误应予以修正”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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