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公安分局2024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3-17
重庆
质疑投诉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2024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5-03-17 00:00:00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西段***号*幢*层*层


被投诉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红狮大道*号


被投诉人*: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西郊三村*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对于质疑回复结果,我司仍无法接受。对于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是否应该享受政策扣减事宜,市面上的说法均不统一。

诉求: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应当由负责采购的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科信局发函,由海淀区科信局核实后回复至财政有关部门,来判定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小型企业事宜。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重庆杰思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复称(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中,我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制造商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应属于小型企业,数据真实有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明“台式计算机(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按照各行业划型标准,中标供应商应为小型企业。

我局于******日向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去函核实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划型,于******日收到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海淀区科信局)复函,复函中明确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年台式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批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西段***号*幢*层*层


被投诉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红狮大道*号


被投诉人*: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西郊三村*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对于质疑回复结果,我司仍无法接受。对于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是否应该享受政策扣减事宜,市面上的说法均不统一。

诉求: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应当由负责采购的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科信局发函,由海淀区科信局核实后回复至财政有关部门,来判定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小型企业事宜。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重庆杰思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复称(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中,我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制造商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应属于小型企业,数据真实有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明“台式计算机(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按照各行业划型标准,中标供应商应为小型企业。

我局于******日向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去函核实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划型,于******日收到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海淀区科信局)复函,复函中明确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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