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广东-2025-03-1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云安区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
投诉人:广东正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新城二区*小区新广路**号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周笃纯
委托代理人:庞烨钊
被投诉人:广东国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玉屏路清云时代商务楼对面*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东风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 ** 号深福保现代光学厂区 * 栋第 * 层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云浮市云安区特种专业用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取证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依法重新评审,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本次项目包*投标报价***.*万元与广东泰通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称泰通公司)报价***.*万元相差**.*万元,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第六十条规定情形:“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认为评委会启动澄清函不合法。*、我司提供厂商供货价格证明,但评委会不认可报价合理性,并以“低于成本价认定”作无效投标处理,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财政部**号文并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认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条文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需要审查投标人的成本材料,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投诉人已经对其报价成本构成作出说明,投标文件也作出了如期供货安装的承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报价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以此判定无效投标处理,依据不足,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精神不符,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责令项目采购人云浮市云安区环卫管理所、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国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新开展该项目包*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