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黑龙江-2025-03-18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穆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理化生实验室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市包河区荀豆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宁国路与九华山路交口大宁缤购商业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同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安区东五条路长安街长安新城***号门市
被投诉人:穆棱市共和中心学校
地址:穆棱市共和乡共和大道西侧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市道里区铭钰电子产品经营部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理化生实验室项目(二次)([******]****[**]**********)”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人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所投产品制造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采购的标的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大型企业控股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所投产品制造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采购的标的推拉黑板,制造商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大型企业控股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义乌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不符合制造商要求。本项目采购的硫酸铜晶体、无水硫酸铜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号),危化品及其包装物被重新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本项目制造商义乌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仅具备危化品的经营许可,不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行政许可生产要求。 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义乌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不符合制造商要求。本项目采购的蔗糖生产厂家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制造商义乌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行政许可生产要求。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穆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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