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5号〕43号)
2025-03-17
四川/广元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5号〕43号)
广元/四川-2025-03-1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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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剑阁县教育局****年学前教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白龙片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启航集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北段*********************

被投诉人*剑阁县白龙镇小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白龙镇白摇路***

被投诉人*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雅和南一路*******

四、基本情况

四川启航集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就剑阁县教育局****年学前教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白龙片区)(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日完成开标及评审工作*******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成都林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年*月**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年*月**日发布合同公告,截至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废止的标准作为该项目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和实质性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限制性、排他性,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和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项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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