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浙江-2025-03-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解放大道***号越发大厦***
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东桃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绍柯采〔****〕****号*标项一)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人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为大型公司,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事实依据*:在工信部官网(*****://***.****.***.**/)“互动交流”—“部长信箱”*“我要查询”,输入“咨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工信部部长信箱的回复,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工信部部长信箱截图)(略)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中标人的控股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五个分公司,分别为北市场分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东市场分公司、东升路市场分公司、北联市场分公司。在其 ****年度报告中,浙江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五个分公司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合计为***人,超过***人。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查询结果截图)(略)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北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服装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东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东升路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北联市场分公司社保人数截图)(略)
事实依据*: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搜索“轻纺城****年第三季度报告”,下载的《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年*月**日,公司总资产为***.**亿元,超过**亿元。
(略)
事实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上搜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结果显示,自****年四季度(网站可查的最早数据)起,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公告中,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所属行业为一直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大类代码为**,行业大类名称为“商务服务业”。
(略)
另外,根据绍兴第二医院医共同体平水分院、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函复我公司《关于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函的答复》的内容显示,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型标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略)
事实依据*:
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说明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略)
****年*月**日,经企查查等工具查询,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分别为上市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股票代码******),持股比例为**%,绍兴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该公司在参加投标时的控股股东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前述事实依据,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超过***人,资产超过**亿,应列为大型企业。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中标人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为大型企业,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供应商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辩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出中标公告,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根据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经审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于 ****年*月**日在政采云系统收到浙江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质疑(中标单位控股股东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中标单位资格不符招标文件要求),质疑期间就质疑事项要求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协助答复,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回复控股股东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中型企业并提供****年**月*****年*月控股股东的社保明细(附件 *),浙江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业型标、相关人员信息、资产总额等故不予支持,于****年*月**日完成质疑答复并公告(附件*)。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分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进行划分,由于本项目开标日期为****年*月*日开标,投诉材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均未找到 **** 年度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相应的数据(附件*)故无法判断。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号*标项一),采购预算金额***.*万元,采购人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出中标公告,共有四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质疑函》;****年*月**日,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和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中标供应商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本机关于*月*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该复函说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据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人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为大型公司,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平水分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绍柯采〔****〕****号*标项一)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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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财执法〔****〕*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