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龙江-2025-03-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尔滨市考试指挥综合管理平台项目(采购日期:****年**月**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恒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创新一路***号)******室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街**号*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大金品牌的空调型号室外机:*********/室内机:*********不符合节能要求,存在虚假投标行为。
(二)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品牌的***显示屏型号***.****不符合节能要求,存在虚假投标行为。
(三)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竞业达品牌的设备箱,制造商公司查不到,属于捏造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参与投标,存在虚假投标行为。
(四)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品牌的人体测温双光半球,制造商公司查不到,属于捏造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参与投标,存在虚假投标行为。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一)(三)(四)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以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二)不成立。以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哈尔滨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