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龙江-2025-03-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尔滨市考试指挥综合管理平台项目(采购日期:****年**月**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勤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号阿继科技园小区*栋*单元*层*号(住宅)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街**号*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人体测温双光半球”的制造商名称填写错误,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中标供应商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设备箱”的制造商名称填写有误,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中标供应商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空调机”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但所投产品没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中标供应商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无线控制器”,该产品制造商官网显示无“信道调优”参数描述,其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中标供应商黑龙江鑫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显示屏”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但该产品型号的节能证书已暂停,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以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四)(五)不成立。以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哈尔滨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