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裕华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3-13
2025-03-13
河北/石家庄
中标结果
石家庄市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裕华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3-13
石家庄/河北-2025-03-13 00:00:00
石家庄市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裕华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裕华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被投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地址:石家庄裕华区石栾路**号
被投诉人:东润九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华业大厦
四、基本情况
“裕华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年*月**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东润九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年*月**日东润九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存在对同一技术参数重复评审情形,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导致评审分值规则混乱;对技术参数负偏离的处理方式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供货及安装设置**天内完成供货,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有关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为无效投标的评判标准不合理、限定低价证明材料的内容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裕财采投[ **** ] *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石家庄裕华区财政局
****年**月**日
石家庄/河北-2025-03-13 00:00:00
二、项目名称: 裕华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被投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地址:石家庄裕华区石栾路**号
被投诉人:东润九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华业大厦
四、基本情况
“裕华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年*月**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东润九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年*月**日东润九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存在对同一技术参数重复评审情形,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导致评审分值规则混乱;对技术参数负偏离的处理方式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供货及安装设置**天内完成供货,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有关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为无效投标的评判标准不合理、限定低价证明材料的内容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裕财采投[ **** ] *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