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青海-2025-03-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青海海际框架(服务)********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长宁监狱服刑人员副食品材料供应入围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新马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棚**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宝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李成林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省长宁监狱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双新路***号
联系人:赵国福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海际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五四西路**号卢浮公馆双子座*座**楼
联系人:王启斌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青海厚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
联系人:周发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青海德本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
联系人:李玮婷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青海百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棚**、**号
联系人:胡绍通
联系电话:***********
****年**月**日,青海新马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长宁监狱服刑人员副食品材料供应入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海际框架(服务)********〕包*的入围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海际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因对前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再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对两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青海厚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青海德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青海百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经营范围里不包含农副产品的描述及调料类,无法满足采购要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无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采购要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均不是清真企业,不满足采购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包*采购需求为“蔬菜类豆类制品蛋及肉类(清真)”,故相关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调料类”与该包采购需求并无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改版)的通知》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据此,以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满足采购需求的要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举证的相关供应商*所涉法律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其与相关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直接关联。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要求“包二:蔬菜类、豆类制品、蛋及肉类含节日改善水果及副食品(清真)等物资定点供应商招标:供应商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定点屠宰企业的营业执照、定点屠宰证、清真食品证明材料”。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均附有定点屠宰企业的营业执照、定点屠宰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向清真食品经营管理部门及动物检疫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为虚假材料。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包*因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情形,导致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第五部分“第五条 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中“*.入围供应商的清退:乙方在签订本框架协议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将取消其入围资格……(*)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的规定,鉴于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取消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入围资格,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入围供应商。对于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