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广东-2025-03-10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机构:大埔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
(埔财监〔****〕*号)
大埔县高陂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依法对“大埔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大埔县第三自来水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为********.**元)进行监督检查,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查明情况
经查,你单位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一是采购需求不清楚、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未准确标明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离心泵),违反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载明核心产品,将标的的所有货物均列为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三是没有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的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是没有明确评审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只把评审因素笼统设置为技术部分**分、商务部分**分、投标报价**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二是没有明确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本项目一般性审查及重点审查意见书不是原件,均为复印件且没有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四)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不完善: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
(五) 限定相关证书的认证机构,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第**页评审因素技术部分 “投标人或其水泵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证书、维保方案等)(*.*分)”中设置“投标人或其水泵制造商提供有效期内的*****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证书(十二星级)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大埔县财政局关于开展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埔财采〔****〕*号)、本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文件、项目归档资料、大埔县第三自来水厂设备采购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等证据证实。
二、处理决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虽然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确定、编制的,但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就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招标文件编制违法以及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谈话,确保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责任。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县财政局。
大埔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