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甘肃-2025-03-0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政县****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三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政县****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三包)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和政县****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三包)”(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和政县****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三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东泉三队***号
被投诉人*:和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地址:甘肃省和政县*号统办楼*楼
被投诉人*:甘肃华宇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号
中标供应商:甘肃万舟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三合镇石虎家村五社**号二层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对和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政县****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三包)”〔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商务部分业绩评审标准存在以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违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五年具备类似业绩属评审因素,非实质性要求,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约相关。评审因素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将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不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文)所规定的情形,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设置合规、合理,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商务部分管理制度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管理制度”中“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货物运输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分。制度不完善或不合理的不得分。” 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部分仓储保障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仓储保障”中“投标人提供符合《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仓储场所,仓储场所必须做到卫生整洁、布局规范、流程合理、功能完备,并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防水、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交叉污染等条件。投标人提供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仓储场所得*分;投标人提供不完善不完全满足要求的仓储场所得*分;无仓储场所不得分。(提供仓储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和照片)” 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部分实施方案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实施方案”中“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货物来源、项目实施人员、货物移交及验收保管等),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打分。实施方案包含上述全部内容且方案科学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分;实施方案包含上述全部内容但方案基本科学、基本合理,基本可行的得**分;实施方案仅包含上述部分内容且方案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可行之处得*分。方案与该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部分食品应急方案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食品应急方案”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食品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时间、问题食品处理
方案、应急保障方案等),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分,方案基本完整、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分,方案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中“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内容、售后响应时间、售后管理人员),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分,方案基本完整、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分,方案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请求中“仅技术部分违规分值(主观分)就高达**分,占技术部分总分值(**分)的**%。存在严重违法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仅对价格得分权重进行了规定,对价格分之外的各评审因素分值占比未做具体要求也未对具体赋分做禁止性规定。故该项投诉请求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政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下载 | |||
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