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四川-2025-03-07 00:00:00
会东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会东县春节主要道路、广场亮化装饰照明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中耀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东街*号西景花园
被投诉人*:会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会东县三鑫路北二段***号
被投诉人*: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号*栋*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年**月**日,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年*月**日,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年*月**日,收到四川中耀智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
投诉事项*: 未依法选择评标办法。
投诉事项*: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事项*: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事项*:报告要求不符和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四川中耀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起第一次质疑,****年*月*日提起第二次质疑;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四川中耀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起的投诉,因第一次质疑事项和第二次质疑事项部分相同,且投诉的提起均在质疑答复期满**个工作日内,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但投诉书中投诉事项*(部分)、*、*(部分)与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不一致,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未依法提起质疑,也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本机关不予受理。另投诉事项*中关于“该评分指标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的表述和投诉事项*中关于“评审因素中的报告要求不符合国家对于报告作为证明材料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表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日内依法向会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东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