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2025-03-06 00:00:00
索 引 号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案号:杭萧政复〔****〕***号
申请人:黄某荣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黄某荣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号
申请人黄某荣。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同年*月*日通知其补正,后*月*日收到其补正材料。经审查后,本机关于*月**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参加听证。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萧山蜀山街道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于****年*月**日对某村某林地合作开发经营权进行拍卖》投诉材料中的第*点、第*点事项避而不答,行政不作为。村书记兼村主任黄某乔为保证“杭州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标,为中标公司设置量身定制条件。在村三委联席会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上,未有****万元(含)注册资本且本金实际到位须满一年的提议,但是拍卖公告上却设置****万元(含)注册资本金须到位满一年的条件,从而使许多竞拍的公司丧失了报名资格。讨论决定公墓建造合作开发经营权事项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公墓经营承包方案》等必须及时公开的,均未在《村务公开栏》等场合公开,程序违法,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所以其组织的发包拍卖行为无效。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杭州市萧山蜀山街道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于****年*月**日对某村某林地合作开发经营权进行拍卖》;*.《蜀山街道某山山坡杂地合作开发经营权拍卖公告》及相关法律条款;*.林权证及情况说明;*.申请人系原某村的村主任文件、某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蜀山街道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流程手册》。
被申请人答复称:****年**月**日,申请人向萧山区信访局信访称“蜀山街道某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区级公益性公墓)将该村某山***亩公益林林地以山坡杂地名义进行拍卖,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未经全体村民同意,认为存在暗箱操作程序违规。*、将公益林、经济林作为山坡杂地进行拍卖。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年*月*日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查,*、某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含革命军人墓区),为区级公益性公墓,于****年根据区民政局布点要求,选址在某村某地。于****年**月**日获得区民政局、区发改局文件批复。城市公益公墓(含革命军人墓区)项目选址布点系根据区民政局要求,经由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及部分老干部座谈会讨论后确定同意,并于****年*月*日经某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该项目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年*月**日发布公告,*月**号由第三方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实取得合作经营权。*、山坡杂地非专有名词,某山坡杂地说法系沿用区民政局批复。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号令)及相关规定,不存在公益林和经济林不能建设公益性公墓的限制。”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系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事实性陈述,该等事项属于某村村民自治范畴,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设置新的权利义务,亦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要求查处的事项并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且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省民呼我为平台基层办理详情截图;*.《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凭证;*.某村三委会会议纪要;*.某村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蜀山街道某山山坡杂地合作开发经营权拍卖公告。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区信访局”)调取了申请人的信访材料。
经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年**月**日下午,申请人等到区信访局反映问题,区信访局陪同区领导参与接待。****年**月**日,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根据接待时反映的情况,将相关情况概括后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登记,同时把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一并流转给了被申请人。区信访局将相关情况概括为“蜀山街道某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区级公益性公墓)将该村某山***亩公益林林地以山坡杂地名义进行拍卖,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未经全体村民同意,认为存在暗箱操作程序违规。*、将公益林、经济林作为山坡杂地进行拍卖。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区信访局转办的材料,并于****年*月*日将《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查,*、某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含革命军人墓区),为区级公益性公墓,于****年根据区民政局布点要求,选址在某村某地。于****年**月**日获得区民政局、区发改局文件批复。城市公益公墓(含革命军人墓区)项目选址布点系根据区民政局要求,经由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及部分老干部座谈会讨论后确定同意,并于****年*月*日经某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该项目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年*月**日发布公告,*月**号由第三方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实取得合作经营权。*、山坡杂地非专有名词,某山坡杂地说法系沿用区民政局批复。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 ** 号令)及相关规定,不存在公益林和经济林不能建设公益性公墓的限制”。申请人不服该《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听证会上,申请人明确区信访局记载的内容并不是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其反映的问题以其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其请求为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年*月**日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对某村某林地合作开发经营权拍卖行为无效的请求,被申请人并无相应的法定职责,《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系对案涉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解释,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荣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