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江-2025-03-06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平财罚决字〔****〕第******号)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幢*区****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当事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慈财采罚决〔****〕*号处罚决定中被慈溪市财政局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当事人在禁采期内参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其提供的本项目响应文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磋商函”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号)《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项。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叁拾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柒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年*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违法所得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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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罚决字〔****〕第******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