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尧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2025-03-06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申请人陆某尧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杭州/浙江-2025-03-06 00:00:00
申请人陆某尧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号
申请人:陆某尧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陆某尧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号

申请人陆某尧。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陆某尧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被申请人送达文书方式程序不当。关系到百姓的大事,需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当场、公告、邮寄、留置),并讲清事实道理。被申请人却在申请人家中无人的时候,轻率的将文书贴到门上,违反了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缺乏要求申请人改正的内容以及如何改正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上未写明具体经办人和联系电话,限制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基本原则。*.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年*月*日送达,要求申请人于*月*日前改正,于****年*月**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给予的期限太短,未根据事项的具体性质和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限,导致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年*月*日为周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月*日及*月**日为周末,*月**日就来要求强行拆除该建筑,该时间节点明显限制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由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恐慌和心理焦虑。三、《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上也没有具体的文书字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于****年*月*日就《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申请行政复议,并且明确告知被申请人需等待行政复议结果,在该情况下,但被申请人于*月**日又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做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限制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并且行政机关未调查清楚就直接要求拆除,此硬化水泥地原来为一个池塘,后池塘填掉以后为南北两条横路之间的一个通道。因经常下雨天有人在此摔倒,当事人秉着仁义道德的理念,自己筹钱在这里修了一条通道。对当事人来讲,围墙外的水泥路没有利用可言。相反是方便了他人行走。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的事实经过。****年*月,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瓜沥镇某村陆某尧户违法浇筑硬化西侧围墙外土地。****年*月*日,被申请人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经调查,陆某尧户房屋于****年建造,案涉土地浇筑硬化时间在****年,该土地位于陆某尧户围墙外,归属于村集体,土地性质为耕地。经被申请人向城建部门查询,案涉土地上浇筑物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其他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另外,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陆某尧户土地浇筑硬化工程尚未结束,仍在继续,故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年*月*日前予以改正。在通知书送达后次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上门复查时发现陆某尧户仍在继续对未完成施工部分的土地进行浇筑硬化,故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案涉违法浇筑的土地上硬化物于****年*月**日拆除完毕。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正确,程序合法。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首先,案涉建筑位于被申请人行政辖区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被申请人对其依法具有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土地上硬化物位于某村,系被申请人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其次,申请人就案涉土地硬化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案涉土地上硬化物应属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建筑在建设前需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在建造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案涉土地上硬化物系违法建筑。再次,在案涉通知书送达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辩和陈述的口头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根据《杭州市萧山区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快速处置办法》(萧政办发〔****〕**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现场勘查(拍照、摄像),调查确认属违法建设的,*天内必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本案中,鉴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性以及紧迫性,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于****年*月*日前予以改正,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最后,根据《杭州市萧山区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快速处置办法》(萧政办发〔****〕**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送达通知书后第二天必须进行复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由镇(街)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国土萧山分局,依法立即快速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恢复土地原状”,本案中,鉴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上门复查时发现陆某尧户仍在继续对未完成施工部分的土地进行浇筑硬化,故被申请人依法对陆某尧户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拆除上述土地上硬化物,恢复土地原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后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查并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村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某村某组某号主房西侧围墙外土地浇筑硬化土地的行为系违法建设,于****年*月*日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要求其于****年*月*日前予以改正。申请人不服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日另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逾期未改正为由,作出案涉《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位于某村某组某号主房西侧土地硬化的违法建筑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予以拆除。申请人不服该《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机关已作出杭萧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户口本、手机短信照片、原水泥道路照片、拆除现场照片及视频,被申请人提供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萧山区瓜沥镇某村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局部截图、现场照片,以及杭萧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是拆除违法建筑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无合法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