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四川-2025-03-05 00:00:00
(普财采[****]*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共普格县委党校红军树红色教育基地及乡村振兴培训中心音视频系统及厨房用具电子电器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昌市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农行对面
被投诉人:中共普格县委党校
地址:普格县普基镇政文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凉山州同尘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凉山州西昌市月海路二段**号华地恒通.乐荟城项目*幢*楼*号
四、基本情况
西昌市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对中共普格县委党校红军树红色教育基地及乡村振兴培训中心音视频系统及厨房用具电子电器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提起投诉,于****年*月**日提交补正资料。我局于****年*月**日收悉,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重大漏洞投诉;
投诉事项*.*:中共普格县委党校认为评审专家没有问题的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选人凉山州同尘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响应(品牌:西部雪,型号:******),谋取中标的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选人凉山州同尘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响应(品牌:海尔,型号:*********),谋取中标的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选人凉山州同尘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响应生产厂家信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该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日内依法向普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普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格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