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东区财采[2025]4号)
2025-03-05
四川/成都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东区财采[2025]4号)
成都/四川-2025-03-0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东区财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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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内江市东兴区学校专业保安****年*****年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国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号楼*座****号,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安街道万安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被投诉人:内江市东兴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红牌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余勇

被投诉人: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号*栋附***号

法定代表人:陈煜昊

相关供应商:内江市东兴区惠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付佑明

四、基本情况

海南国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国铜)不服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瀚祥)于****年*月*日就“内江市东兴区学校专业保安****年*****年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实质性要求内容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鉴于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成立的内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基于案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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