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要求
*.★码头位于上海地区;
*.★码头靠泊能力*万吨以上(注:该数据仅对有出租码头意向的单位公开);
*.★码头前沿水深**米以上(注:该数据仅对有出租码头意向的单位公开);
*.★可回旋距离*米以上(注:该数据仅对有出租码头意向的单位公开);
*.★码头长度***米(注:当乙方码头长度大于***米时,甲方仅租赁其中的***米,其余长度可由乙方另行出租,但必须保证安全需求,不可租赁给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能够提供水电供应保障且码头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注:①水电供应保障不属于经营范围,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数量遵循“平进平出”原则按表计量,单价与场区内保持一致;②码头建有岸电箱、补水栓等设施,电压为交流电****,水压不小于*.****);
*.能够提供干垃圾处理、湿垃圾处理、生活黑水处理和登舰舷梯等社会化服务。
(二)经济要求
*.上述各项服务限价情况为:
(*)码头租赁费不高于*****元/天,折合约**.**元/米·天;
(*)干垃圾处理费不高于**元/桶,计量标准为***升/桶;
(*)湿垃圾处理费不高于**元/桶,计量标准为***升/桶;
(*)生活黑水处理费不高于***元/车,计量标准为*吨/车;
(*)登舰舷梯费不高于***元/天。
*.最终价格根据累积靠泊时长按实结算,船舶出航期间不计入租期,不产生租金和各类社会化服务费,但乙方需保证甲方船舶能够随时进港停靠。
(三)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码头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上海地区各持有码头单位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者有意愿出租码头,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企业及码头简介、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加盖公章)进行反馈。如公示期满后仍无其他合格供应商响应,则此项目确定为单一来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