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吉林-2025-03-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项目名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病房窗帘及遮挡帘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新农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德忠村五组
被投诉人:吉林省胜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岭东街公伊路*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小区门口独栋二层楼
相关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
地址:公主岭市惠民泽林小区***栋*单元**********门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递交书面质疑函。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人不具备中标资格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不严肃竞争性磋商、不公正评审给投诉人造成损害。
投诉请求:查看全部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及其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复审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合法的经济主体,其依法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身份符合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可以自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交投标文件,与其他供应商竞争。在该项目中,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投标,经评审专家评审及复审论证,符合中标资格评审标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未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主岭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