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吉林-2025-03-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项目名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病房窗帘及遮挡帘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嘉涵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须水河东路***号紫兰苑**号楼***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胜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岭东街公伊路*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小区门口独栋二层楼
被投诉人*: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公主东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
地址:公主岭市惠民泽林小区***栋*单元**********门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递交书面质疑函。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人或代理公司有指定供应商、排斥投诉人中标,且以******.**元高价中标,有和成交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相互串通之嫌疑。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有不满足资格要求之嫌疑。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中小企业项目,成交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即为小微企业,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请求: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复审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未发现存在指定供应商、排斥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调查结果及中标供应商提交材料,中标供应商满足项目投标资格,依法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未予认定,中标供应商并未享受小微企业报价折扣政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主岭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