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公财采购【2025】19号)
2025-03-04
吉林/四平
质疑投诉
公主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公财采购【2025】19号)
四平/吉林-2025-03-04 00:00:00
公主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公财采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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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项目名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病房窗帘及遮挡帘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嘉涵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须水河东路***号紫兰苑**号楼***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胜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岭东街公伊路*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小区门口独栋二层楼

被投诉人*: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公主东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

地址:公主岭市惠民泽林小区***栋*单元**********门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递交书面质疑函。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人或代理公司有指定供应商、排斥投诉人中标,且以******.**元高价中标,有和成交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相互串通之嫌疑。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有不满足资格要求之嫌疑。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中小企业项目,成交供应商公主岭市辉煌布艺窗帘店即为小微企业,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请求: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复审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未发现存在指定供应商、排斥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调查结果及中标供应商提交材料,中标供应商满足项目投标资格,依法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未予认定,中标供应商并未享受小微企业报价折扣政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主岭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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