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吉林-2025-03-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项目名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厨房设备及电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号**栋**号***室**号
被投诉人*: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公主东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胜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岭东街公伊路*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小区门口独栋二层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递交书面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
投诉事项*: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函中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未依法告知我方投诉的权利的明确日期。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投诉请求*:对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胜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质疑回复函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阅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经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阅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主岭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