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5号〕19号)
2025-03-03
四川/成都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5号〕19号)
成都/四川-2025-03-0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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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易达鑫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金东二路**号百仁安盛

被投诉人*:剑阁县江口嘉陵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江口镇白云西路***

被投诉人*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雅和南一路*******

四、基本情况

成都易达鑫鸿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就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日要求投诉人补正,本机关于*******日收到补正,本机关已于*******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晋兴安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与四川晋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日发布合同公告,截至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投诉人认为谈判文件中产品参数是自愿检测范围,要求提供国家未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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