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川-2025-03-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易达鑫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金东二路**号百仁安盛
被投诉人*:剑阁县江口嘉陵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江口镇白云西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雅和南一路**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易达鑫鸿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年*月**日要求投诉人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补正,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年**月**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晋兴安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与四川晋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年*月**日发布合同公告,截至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投诉人认为谈判文件中产品参数是自愿检测范围,要求提供国家未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