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2025】1号
2025-03-03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2025】1号
齐齐哈尔/黑龙江-2025-03-0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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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河北华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投诉人*: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辖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溪水家园北区**号楼

被投诉人*:拜泉县教育局

地址:拜泉县党政办公中心东楼

被投诉人*:甘南县洽洽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工业园区恒德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拜泉县教育局的****年度学生营养餐(坚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甘南县洽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声明函中声明的甘南县洽洽食品有限公司不是洽洽商标的持有者,同时属于大企业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提供的声明函为虚假承诺,其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顺延我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不正面回复我公司的质疑内容,答复内容与我公司质疑事项没有一点关系。答复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显在刻意袒护中标供应商。
  •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供应商甘南县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依法顺延我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追究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与质疑办法的规定去回复质疑,完全不对质疑事项正面回复,刻意袒护中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甘南县洽洽食品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洽洽商标不是自身所持有,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 )第四条相关规定,不属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形。甘南县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且***%持股,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甘南县洽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是无效的,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黑财规〔****〕**号)文件,第十一条质疑答复(二)中明确,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应当以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材料,评审材料等书面材料为依据。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组织质疑事项论证和做出质疑答复都符合法定职权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刻意袒护中标供应商缺乏依据。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拜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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