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四川-2025-02-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汉德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青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号
四、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青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年**月**日,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年**月**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年*月*日发布暂停公告,截至目前,本项目采购活动暂停。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参数设置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和指向性,以特定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指向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项目缺乏公平性。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且的竟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依法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评审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将“售后服务机构设置”设置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要求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鉴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