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广西-2025-02-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维保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晴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号商贸城***栋***号商铺
被投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号宏桂大厦裙楼三层办公室
被投诉人*:兴安县人民医院
地址:兴安县兴安镇
五、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晴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由兴安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发起的《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招标的质疑函,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
****年*月*日,投诉人对代理公司及业主单位向兴安县采购中心发起了《投诉书》,通过审核,投诉人材料齐全,****年*月*日,兴安县采购中心正式通知投诉人,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查、取证,****年*月**日兴安县采购中心通过桂林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三位专家,于****年*月**日,召开了协助处理投诉论证会。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在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我公司质疑内容不成立的答复中,其中第*点: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查询广西政府采购网上的同类项目采购文件,均未发现将供应商必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的强制要求,我公司认为该答复无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我公司质疑内容不成立的答复中,其中第*点:招标代理机构质疑函中所列举的“联影 ** 排 ** 故障维修项目(重)********************”为非政府采购项目,且经我公司查询该代理公司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同类采购项目均未在资格条件中对供应商必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做强制要求。因此,贵公司列举的案例情形不具备参考性。 该答复无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我公司质疑内容不成立的答复中,其中第*点,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我公司已与相关发证部门就该问题进行了现场沟通核实。经确认,参加医疗设备维保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该答复无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本投标项目采购需求条件对供应商差异化对待,采购需求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事实。
投诉事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高价中标。
(三)审查事实
经兴安县采购中心于****年*月**日邀请三位政府采购专家参与一起评议、审查投诉人广西晴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对磋商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广西晴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兴安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投诉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专家对投诉人《投诉书》中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专家组最终评论结果,对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兴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