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吉林-2025-02-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项目名称: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租赁费(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街****号
被投诉人*:通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秀泉路****号
被投诉人*:通化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盛路**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被投诉的三家供应商没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含采购需求,不符合资格审查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投标资格。
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的各种质疑事项没有超过“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个工作日”。
投诉请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答复说明等与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号)要求,采购意向公开不作为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依据。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确定资格审查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未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同时,投诉事项*已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事项*: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年**月**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年**月**日,质疑函提出时间为****年*月**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对本项目二次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均已超出法定期限。同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年*月*日投诉人已针对本项目二次招标文件提出投诉,后期文件未进行修改,投诉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已不符合法定质疑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