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南财采购决 [2025]1号)
2025-02-27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南财采购决 [2025]1号)
长春/吉林-2025-02-27 00:00:00
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南财采购决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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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号**************

二、项目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中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康复诊疗中心项目、建设中医皮肤外科“创疡疖痈”特色治疗中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凌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华通物流园内*栋*楼***办公室

被投诉人*: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福祉大路君盈身份广场*栋**层****室

相关供应商:国药器械康义(吉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号亚泰饭店*座*楼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并依法受理。我局受理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给出的回复函避重就轻完全没有回复我司提出的质疑问题。

投诉事项*:国药器械康义(吉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低价产品高价中标,以次充好,儿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欺骗采购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投诉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 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已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职责的角度对质疑进行了明确回复。

投诉事项*:通过采购当事人提供投诉答复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生产厂家出具中标设备价格差异的说明的相关证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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