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2-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标线施划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天途路南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窑湾路*号**幢***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安徽择正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白色热熔反光型路面标线涂料的检测报告存在造假行为。
投诉请求:查验检测报告的真伪,重新评定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安徽择正公司的投标文件,调阅了项目评审报告、质疑事项协助处理意见,并向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交科院检测公司”)函询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交科院检测公司在复函中所载明内容,中标供应商安徽择正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交科院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的白色热熔反光型路面标线涂料的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抗压强度(**±*)”和“耐磨性”的检测数据与交科院检测公司的存档不一致。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关于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编号为“***********”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存档不一致事宜,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