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新疆-2025-02-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采购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合仪、气象色谱仪检测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圣德华盛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号电信小区
被投诉人*:新疆弛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前进大道公元大观********
被投诉人*: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采购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合仪、气象色谱仪检测设备项目”预算金额为***万元,委托新疆弛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该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公告,并与****年*月**日**:**点开标。评审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该项目结果公告。
二、投诉问题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函作出答复。*月*日收到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质疑,新疆弛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回复我公司的质疑事项并对项目进行开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贵公司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函作出答复”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答复贵公司的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质疑的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相关内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情形,(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给予采购代理机构警告处分的处理决定。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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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投诉处理意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