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四包)
2025-02-26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四包)
定西/甘肃-2025-02-2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四包)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

通渭县财政局

关于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四包投诉及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招标编号:************)第四包投诉及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第四包:***.*****万元)

投诉人: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号

被投诉人: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通渭县平襄镇中街*号

被投诉人: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阳光馨苑*区**号楼***室

相关供应商:甘肃万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中段**号

我局****年*月**日收到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四包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年*月**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补正。****年*月*日我局依法对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四包的投诉予以受理。

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第四包的采购活动,调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招标备案资料、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以及提供的现有资料,同时组织了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关于“评审分值没有公平公正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评分”、最终得分**分

关于“评审分值没有公平公正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评分”、综合评审得分为**分(确切为**. **分)的投诉事项的核查:一是对投诉人商务部分评审分值为**分,其中评审因素中的“售后服务站”评审分值为“*”分(招标文件设置分值为*分)。经核查,投诉人与通渭县蓝翔汽车修理厂所签“车辆特约维修协议”,甲方为投诉人,乙方为通渭县蓝翔汽车修理厂,甲乙双方的填写不符合正规协议的要求,乙方未加盖公章,协议的主要要件不全,提供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加盖乙方的公章,无法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不能保证售后的有效服务,故评标委员会未赋分是合理的;二是对投诉人技术部分评审分值为**.**分,技术部分评审因素中包含有主观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是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结合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横向比较后赋分的。经核查,其赋分标准都在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分值档次内,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三是投诉人在价格部分的评审分值为**.**分,是与所有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比较计算出来的。综上所述,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商务响应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且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中商务资格条件也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然而,经我司调查与核实,中标候选人甘肃万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过往的业绩方面没有招标文件中核心产品勾臂车的一项同类或者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关于中标供应商没有业绩的投诉事项的核查:本项目(*包) 招标文件在商务响应文件中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这只是一般性(模版)的要求,并没有把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因素。所以,投标人有无业绩对评审结果没有影响,只要提供了“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就符合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组成要求。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并填写有业绩项目。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就投诉项目“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四包暂停执行采购活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该项目第四包的供货合同仅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还未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投诉期间仍然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投诉。

*、因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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