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川-2025-02-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童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荣路***号
被投诉人*:剑阁县江口嘉陵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江口镇白云西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雅和南一路**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童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年**月**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年**月**日发布废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年**月**日完成开启及评审工作,****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晋兴安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本项目产品“串珠”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成交供应商四川晋兴安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上述产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谈判文件强制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规格、型号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事项*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年*月**日



